山体生态修复招标文件(山体修复规划)

2025-01-20

青山工程文件全文

1、以下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全文,辽政发〔2011〕30号文件内容:在推进青山工程的过程中,辽宁省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旨在通过实施这一战略,强化生态保护责任,明确任务分配,制定有力措施,确保对矿山及受损山体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修复治理。

2、辽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青山办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及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等 。

3、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4、《青山.NET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价软件》由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四川锦青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编制平台编制的《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试行)》,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川财投【2013】145号文件发布通知,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葫政发[2010]1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山体保护,彰显山水城市特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纳入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山体保护。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涵养泉水生态环境,彰显泉城特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归。牟平养马岛管委会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政府制定了第15部地方性法规,2021年11月1日起,《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条例》提出,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所以是归其管的。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破坏的山复垦治理可以往外拉石料吗

1、在进行山体修复工程,例如削坡减荷和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该修复工程。如果确实有剩余,这些土石料可以被合法销售。具体销售流程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将这些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2、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当前,我国存量建筑垃圾已达200余亿吨,建筑垃圾“围城”、“堆山”、“填河”等现象愈演愈烈。对占用公共用地、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治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当务之急。消纳治理即确保建筑垃圾被倾倒至指定场所,而非倾倒、抛撒或堆放于其他场所。

3、不能因采矿造成破坏景观资源、森林植被、水资源和造成大气污染等,要从矿产勘查开始,包括开采过程中和开采结束后,都要贯彻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措施,将采矿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降低至最低限度,并注重在采矿山的监督管理和关闭矿山的复垦整治。

4、但随着人类大量的经济活动用石料需求,该处岩溶区已被辟建为一巨大的采石场,开采规模相当大,若不进行规划治理,昔日壮观景致将不复存在。 (二)江河两岸大量挖砂取土破坏农业用地 三江平原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挠力河、七星河、汤旺河等河流岸边均存在挖砂取土破坏地貌等诸多现象。

山体修复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山体修复由当地的林业部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法律分析:破坏山体森林是归林业部门管理的,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可以去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作规定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治理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最高十五万元罚款。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