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宏观层次:主要关注城镇分布与城市形象。
2、城市设计,作为塑造高品质生活环境和和谐空间的关键手段,涵盖了从环境辨识到规划实施的一系列复杂过程。它不仅关注空间的多层级特征和多尺度要素协调,还强调自然与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3、城市设计侧重城市中各种关系的组合,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文物保护等城市子系统交叉综合,联结渗透,是一种整合状态的系统设计。城市设计具有艺术创作的属性,以视觉秩序为媒界、容纳历史积淀、铺垫地区文化、表现时代精神,并结合人的感知经验建立起具有整体结构性特征、易于识别的城市意象和氛围。
4、城市设计涵盖一系列课程,包括建筑与城市概论、建筑设计原理、城市设计原理、城市规划原理、景观设计原理、城市发展史、城市设计理论、城市交通学原理、城市社会学原理、城市经济学原理、城市形态学原理等。此外,还有城市阅读、艺术史、建筑史、建筑评论、建筑与城市理论等课程,旨在全面培养设计与理论知识。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设计水平,促进城市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指导性文件。这些办法通常由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城市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登记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其登记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